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哈尔滨**气体有限公司大连**公司经理,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时38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黑A****6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随即被带至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抽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4mg/100ml。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邵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4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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