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大王店至瀑河1公里50米处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