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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听取了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云PX6119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米某某从华坪县**镇**水库处芒果山上,沿华坪县**矿山路、**路驶往华坪县**路**岔路口附近的“**超市”处购烟,在此过程中与该超市人员发生纠纷,随后其又驾车原路准备返回华坪县**镇**水库处芒果山上。22时40分许,行驶到华坪县**大厅门口路段转盘处时,被接到110指令出警的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民警在此处查获,随后到达现场的交警查获此案。经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1.4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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