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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591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某某镇某某村1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207国道与****村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8年7月1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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