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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8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周某某没有按标准规定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到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2.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栋**室,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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