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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松雅湖草地上休息时饮用了两瓶啤酒(500毫升/瓶)。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号轿车从该地出发沿长沙县东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开元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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