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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7********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XXXX78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超速驾驶冀B939**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建线迁西县洒河桥镇XX村路段,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贾某某相刮撞,造成贾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

2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鉴定书

3迁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对被告人周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3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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