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时58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N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县恩城镇政府门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平原县恩城镇政府大门北面时,因与乘车人其丈夫姚某某发生争执,周某某停车后姚某某下车,周某某再次起步行驶时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刮碰并将其碾压,姚某某被碾压倒地后又被由北向南张某甲驾驶的鲁N3****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经依法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姚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书、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传琦
检察官助理 马 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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