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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辽B****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兴路市民广场西边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宝岛”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通损伤可以形成。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检查周某某住宅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刘春科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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