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0********,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新沂市人,住临沂市罗庄区福安康小区**栋**室,工作单位临沂市**公司。于2019年0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汤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汤庄村路口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郑某乙相撞,造成郑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郑某甲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