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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乡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9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王打卦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白色电动三轮车沿平原县恩城镇槐恩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小褚庄村东侧桥附近时,其车辆前侧右部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侧左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驾驶的绿色电动三轮车掉落道路北侧桥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绿色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让李某某将肇事车辆开至周某某父母家中。经依法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查取证录像、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祖丙山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原县**乡镇**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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