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魏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捕前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小区**号,无业。2015年10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海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和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3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等人在山海关南园小二楼姜某某家棋牌室打麻将,结束后被告人周某某与严某某因输赢一事发生口角,周某某用拳头击打严某某后,周某某的朋友魏某某、郑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对严某某拳打脚踢,致严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身体多处受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医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