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9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市xx县,住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行政村xx自然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曹某某,女,195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市xx县,住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行政村xx自然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骑摩托车到涡阳县标里镇新华行政村刘庄户自然村庄南河沟沿岸,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头灯照明和用舀子舀和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青蛙145只、蟾蜍1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蟾蜍为中华蟾蜍,两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头灯、舀子等;
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非法捕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青蛙、蟾蜍共计163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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