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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5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同马某甲(已判决)经过事先预谋,由马某甲物色想要买美金的买家,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提供银行账户,以兑换美元为幌子,诱骗他人交付人民币后进行分赃。2018年6月14日,马某甲的一个客户欲出售18.9万美元,马某甲觉得时机成熟,便在微信群发布消息,吸引买家上钩。被害人马某乙看到消息后联系马某甲表示愿意购买该18.9万美元。后马某甲联系客户称有人要买18.9万美元,客户便发送了一张美金录入图给马某甲,马某甲将该美金录入图发给被告人周某某,再让被告人周某某发到其另一个微信(该微信用于和被害人马某乙联系),通过该美金录入图骗得被害人马某乙信任后,被害人马某乙便把18.9万美金对应汇率的121.7万余元人民币分三笔打入被告人周某某银行账户。期间,被害人马某乙催促马某甲支付美金,马某甲将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备注为客户“张某某”,并通过不同的微信指示被告人周某某发送聊天信息,故意拖延时间。被告人周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将赃款人民币20万取出,并在分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后逃匿。同年6月15日,马某甲以赔偿的名义支付给被害人马某乙5000英镑(折合人民币42614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泯江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马全文的证言,共犯马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蕾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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