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周发根,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因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发根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发根系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村民。2019年5、6月份,三名外地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为方便在黄屯村盗掘古墓葬,遂找到该村村民周发根邀其共同参与盗掘古墓葬。周发根应邀陪同该三名男子前往黄屯村村民周有根承包的山场挖掘古墓。三名男子在挖掘的古墓葬内盗得随葬品三件并带走。周发根因此分得好处费1.64万元。
经鉴定,被盗墓葬年代为明清时期,属古墓葬,墓葬形制完整,是典型的家族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和考古价值。
被告人周发根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有根的证言;
3.被告人周发根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发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发根盗掘具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发根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发根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发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与前犯强奸罪合并执行刑罚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翠红
检察官助理:付利民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发根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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