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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王凯文等3人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凯文,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住陕西省绥德县**乡**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思洋,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凯文、张思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王凯文、张思洋受人指使以吞咽方式分别将毒品藏匿体内。2018年5月20日,三被告人将毒品从孟连运输至呈贡时相遇。次日,三人乘坐同一辆车到达宣威市龙场镇后入住**招待所,在各自的房间内排出部分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剩余毒品在公安机关排出。

经称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藏匿体内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577.03克,含量为22.9%-23.8%。被告人王凯文藏匿体内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423.12克,含量为21.4%-25.9%。被告人张思洋藏匿体内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397.69克,含量为20.9%-2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谷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王凯文、张思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凯文、张思洋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体内从孟连运输至宣威。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锦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凯文、张思洋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光碟21张。

4.卷外材料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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