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吴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住关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7日不予批准逮捕,当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人吴金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9年2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吴金某为运输毒品获利,从浙江温州乘飞机到景洪市,购买云******二手车用于装运毒品,当月28日,其驾车经景洪市**镇**界碑附近便道偷渡至缅甸景康藏匿毒品。同年5月1日,吴金某驾驶藏有毒品的车辆前往昆明,当日13时许,途经景洪市**镇**界碑检查站4公里处被警方抓获,之后,民警分别从云******长安越野车左边脚踏板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0包,重9388克,右边脚踏板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1包,重9607克,查获毒品可疑物合计重18995克。
经检验,查获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99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剑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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