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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2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2号

被告人赵俊,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号**幢**室。被告人赵俊曾因赌博,先后于2015年8月18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4日释放。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5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村**号。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赵俊、刘某甲为抽头营利,预谋组织人员赌博。同年2月24日、25日,赵俊、姚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刘某甲在赌博地点接应参赌人员、望风,并经赵俊联系在被告人屈某某停泊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联盟村8#电线杆旁边的河面上的船舶内,先后2次组织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谭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营利人民币10000余元,后分别给付屈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场地使用费、给付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作为报酬。

同月26日,姚某某、赵俊、刘某甲按照上述分工,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村高速公路东侧马三荣的将被拆迁民房内,组织梅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均另行处理)等10人以上述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营利,后被查获赌资人民币15585元(均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均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牌(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梅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姚某某、赵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屈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被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俊、姚某某、刘某甲、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联系电话:1579557**(赵俊)、1891550****(姚某某)、1876294****(刘某甲)、1876292****(屈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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