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是吸毒人员,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旧住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 2020年1月26日12时许,林某甲在**桥附近购买毒品后叫林某乙到其上述住宅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1月29日20时许,林某甲在上述住宅吸食毒品海洛因时邀请林某乙过来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2月26日13时许,林某甲在**桥附近购买毒品后电话联系林某乙到其上述住宅一起吸食毒品。
经对林某甲、林某乙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均呈吗啡-阿片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5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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