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月城镇。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养殖手续和证件的情况下,明知饲养濒危野生动物违法,仍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李某福(另案处理)的一间鸟类用品店以人民币4800元购买了一只鹦鹉,并放置住处饲养。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张某俊所经营的某美容美甲店扣押到吴某某寄养的该只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属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总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并无伤害野生动物的动机和行为,饲养仅为个人爱好,主观恶性小,且无犯罪前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银群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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