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吴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小区**幢**单元**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因盗窃于2002年8月被劳动教养1年,2003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3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被告人吴庞吴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5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徐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吴某商议,准备利用徐某某事先准备好的隐形眼镜搭配记号扑克牌以“炸鸡”赌博作弊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当日晚,胡某某邀约被害人李某某前来赌博,在本市镜湖区美宿美乐汀棋牌室8263包厢内,徐某某佩戴隐形眼镜观察扑克牌背面记号,并以踢脚方式暗示胡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吴某是否跟牌,并由胡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打配合,以“炸鸡”赌博作弊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500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某当日实际支付给徐某某人民币29000元、并写下一张数额为人民币16000元的欠条。
案发后,徐某某、胡某某退还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共计34000元。
2019年10月24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董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及同案犯徐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想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庞吴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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