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吴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原工作单位:新产经杂志社。陕西省榆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址:靖边县**路。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2017年3月24日取得记者证(2019年吊销),系新产经的记者。后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其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身份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或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他人实施诈骗。
一、敲诈勒索罪
1.2014年6、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被害人高某某在靖边县杨桥畔镇的污油处理厂手续不全为由,敲诈勒索了高某某的70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曝光被害人王某甲在靖边县非法倒卖柴油一事,敲诈勒索了王某甲的10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7000元。
二、诈骗罪
1.2013年2月,被告人吴某甲谎称可以为王某乙在靖边县城建局找关系办理盖房手续,并以此为由诈骗了王某乙的20000元,王某乙在靖边县新庄村的家中给了吴某甲20000元现金,后吴某甲并未给王某乙办理盖房手续。
2.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谎称可以为贺某某索要来贺某某在西安施工被他人拖欠的工程款,并以此为由诈骗了贺某某的10000元人民币。贺某某在**内给了吴某甲10000元现金,后吴某甲并未给贺某某要回拖欠的工程款。2018年10月,在贺某某的索要下,被告人吴某甲向贺某某退还了8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诈骗的数额为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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