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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采矿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营。2018年1月25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分别以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2日决定两案合并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夏馆镇村民李某某签订《有偿流转协议书》,李某某将其在内乡县**乡****村***组承包的花岗岩矿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某,抵偿所欠债务。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吴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村***组**洼上坡处,非法开采花岗岩并进行销售,并造成大面积林地破坏。经鉴定,吴某某开矿占用林地面积24.57亩,非法开采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485600元。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乡***村***组***洼开矿占用林地面积的勘验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认定的批复;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王 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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