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大栗子街道************,工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12月7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内,于2020年7月22日16时许,在大栗子砂场附近的鸭绿江内使用挂网捕鱼,共捕获2斤左右鲤鱼一条及“白漂子”江鱼半斤。2020年7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其起网过程中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江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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