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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现住桂林市七星区**村**房。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其姐夫解冻银行卡里面的资金并承诺事成后分给被害人徐某某50万元好处费为诱饵,并借此编造打点公安机关、法院、县委书记等需要钱,家人生病需要钱等理由,先后十七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1197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挥霍。

2019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村**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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