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市,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周某某隐瞒其拆东墙补西墙且资金链已出现严重问题的真相,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有资金过桥的业务,急需资金,并向周某某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为名,骗取周某某10万元人民币。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8日向吴某某农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吴某某并未将10万元用于客户资金过桥,而是当日就将10万元用于还款和支付用餐费,其中吴某某向方某转账5万5千元用来支付借款利息,向黄某某转账1万元用来偿还借款本金,向汪某转账1万2千元用来偿还借款利息,向黎某某转账2万元用来偿还所欠餐费。
2016年7月,吴某某虚构入股莫妮卡蛋糕店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50万元,杨某某于当日转款50万元至吴某某农行账户,吴某某并未将资金用于入股蛋糕店,而是将其中46.2万元用于偿还他人欠款,3.8万元用于赌博打麻将。2016年12月22日,吴某某为骗得受害人杨某某更多资金,隐瞒其拆东墙补西墙的且资金链已出现严重问题,先假意归还杨某某15万元,马上又在当天向杨某某称有客户需要过桥资金,并向杨某某许诺3分的高息为回报向杨某某诈骗25万元,杨某某信以为真,将25万元转入吴某某指定账户,吴某某并未用于客户过桥,而是将25万元用于偿还小贷公司欠款。期间,吴某某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杨某某175545元,共计骗取杨某某424455元。
2017年1月13日吴某某谎称为被害人吴某购买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并让吴某将其23万元人民币全部转入吴某某名下农商行账户(卡号62268199130********),吴某在将23万元转入吴某某账户23万元后,吴某某向吴某谎称该23万已经成功购买农商行理财产品,让其等到期来银行领取收益,事实上,吴某某在收到23万元后并没有为吴某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其中151200元归还方某欠款,1万元归还罗某某欠款,1.2万元归还王某欠款,5200元归还陈某欠款,1840元归还吴某乙,2万元归还徐某某,19760元用于打麻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借条、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吴小山的农商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等;3.证人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吴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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