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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诈骗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8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市**区**镇**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17日二次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15楼设立安徽千前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张某某纠集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司财务,纠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任团队组长,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胡松(另案处理)等人任业务员,依托张某某搭建的“一八商城”网购平台,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陈某某等众多被害人实施诈骗。

该犯罪集团按照张某某的设计和分工,通过以下模式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由业务员在微信上虚构成功男士身份,并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主动添加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为好友,继而按照固定的话术,通过聊天与被害人建立感情从而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向被害人发布在“一八商城”“投资”的虚假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到“一八商城”“投资”。在被害人流露出投资意向后,由团队负责人从业务员处接手,并进一步对被害人进行诱导,最终促成被害人在“一八商城”平台注册、充值、购买高价烟、酒等商品(实际成本低廉),从而获得“猜金银”或“猜红包”的活动机会。期间,又通过持续性的诱导操作、设置不对等的竞猜输赢赔率、每笔交易收取10%手续费等手段,最终实现被害人的资金亏损。

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3-4月间在安徽千前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任职并参与诈骗,个人涉及诈骗金额共计6045.6元,个人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自愿认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退赃款随其他案件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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