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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广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从广东****服装有限公司离职时,趁收拾个人物品之机,将该公司音响一个、音箱一对、无线麦一套、组装电脑主机三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218元。

2020年1月2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某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房将其抓获,当场起获上述所有被盗物品,后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房,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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