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受害者巫某某等人在广东省英德市城北仲达街宏达南9栋4号恒魔酒吧旁边的合兴阁宵夜档吃宵夜,中途被害人巫某某因送朋友出门而短暂离开座位,将随手随带的一个黑色包包放在座位旁边的凳子上,吴某某见四周无人,偷偷翻看受害人巫某某的放在凳子上的包包,并从包包内盗走现金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巫某某陈述;
3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3月25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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