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3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10月7日下午,王某某(已判决)与**镇**村村民刘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王某某为了逞强耍横当天夜里邀集吴某某、付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程某某(已起诉)等人,开车前往**镇**村**庄准备找刘某某伺机报复、发泄情绪,因在**庄未找到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便前往刘某某大哥刘某甲家楼下,王某某带头捡起地上砖头砸碎刘某甲家二楼玻璃数块,刘某甲发觉后报警,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在**街**路上,途经**村刘某某二哥刘某乙住处,王某某等人为发泄情绪,又捡起地上砖头砸碎刘某乙家二楼北侧数块玻璃,随即王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二、2009年10月8日早晨,刘某乙打电话询问王某某为何砸其玻璃,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王某某为了逞强耍横,于当日下午邀集吴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长刀、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镇与**镇交界处刘某乙家附近,王某某带领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刘某乙家门口对刘某乙等人进行随意辱骂,并在X014县道上持长刀、钢管、木棍等追砍刘某乙数百米,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未追上刘某乙,便返回刘某乙家门口,为发泄情绪,王某某持刀将刘某乙家一扇卷闸门砸坏。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持械参与追打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受王某某邀集,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清彬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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