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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敲诈勒索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丽国酒店与微信上认识的被害人南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用手机拍摄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南某某,后以删除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南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同日,被害人南某某报案。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爱情海商场附近的约定地点等被害人南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材料;

2.被害人南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实行敲诈勒索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刚

检察官助理:孟荣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联合村吴思92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尧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吴尧在大同市平城区丽国酒店与微信上认识的被害人南露露发生性关系期间,用手机拍摄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吴尧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南露露,后以删除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南露露索要人民币5000元。同日,被害人南露露报案。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吴尧在大同市平城区爱情海商场附近的约定地点等被害人南露露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材料;

2.被害人南露露的报案及陈述;

3.被告人吴尧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尧在实行敲诈勒索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刚

检察官助理:孟荣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尧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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