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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商城集体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扣留5日(不执行),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8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路万欢广场,滕某某等数十人因维权将该广场世纪华联超市大门上锁,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吴某某殴打被害人滕某某的胸部,致滕某某后仰摔倒受伤,造成滕某某左侧第3-5肋骨骨折。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谅解书、前科劣迹记录等;2、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暴力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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