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6时50分,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园小区2号楼下,因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某某从路边拣起一块砖头,击打被害人赵某某的面部、胳膊等处,至被害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桡骨小头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现场笔录;
7.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续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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