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大同市太平**保险公司大同**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市城区魏都大道富临宝城楼下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前因停放电动车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按倒在地,骑在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某右侧3、4、5前肋骨骨折。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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