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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7********,回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住****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任**镇**村村委会委员、村级协办员(社保员)期间,受镇政府社保所委派征收**村2017年度村民医保费,至2016年12月份征收工作完成,共收取本村村民医疗保险费311700元。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吴某某将其中收取的302300元医保费分41笔存入其名下卡号622700015194017****建行卡中。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27日前将该账户中的医保费285614.44元用于个人使用。后经镇社保所催收,吴某某至2017年3月27日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证明、银行流水、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刁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任**村村委会委员、村级协办员(社保员)期间,受孟某镇政府委派征收村民医疗保险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民医疗保险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镇**村。联系电话: 155****203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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