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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原系某某糖厂职工,于1991年8月调往深圳某某股份公司工作。2000年4月28日,某某糖厂依法宣告破产,2001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徐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同年6月25日徐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被告人吴某某认为其系某某糖厂职工合法职工,要求某某糖厂清算小组恢复其在某某糖厂破产后合法职工待遇,给予发放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徐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某某糖厂于2000年4月28日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小组职能同时终止,由于该案被诉方已经不存在,决定驳回申诉人请求。后经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及徐某某人民政府徐府函【2006】***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函【2008】***号处理意见,认为信访人吴某某与某某糖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从2008年开始多次在国家每年重大、敏感时期进京上访,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对其作出训诫,其在上访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徐某某公安局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其缠访、闹访行为,给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以及维稳工作人员带来重大压力。被告人吴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教育、劝访过程中,以到北京上访闹访为要挟,多次向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索要财物。

    一、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其本人与原徐某某某某糖厂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补偿,多次窜至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重要地区非法上访。

1、2013年02月15日I7时48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現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02月16日18时05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03月0 8日18时27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05月10日19时02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7月5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徐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5年03月0 3日12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5年3月7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徐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6年12月2 4日17时36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12月27日17时33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12月3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徐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4、2017年07月2 6日14时37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08月28日17时18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08月31日16时55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9月4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徐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二、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3月11 至 2 019年7月22日期间, 以进京上访为要挟,分别向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强要人民币共计31000元。

1、2018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德新二路安逸宾馆922房内,向徐某某龙塘镇政府维稳工作人员叶某甲强要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4月2 6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维稳工作人员郑某某强要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4月四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华翔宾馆11楼客房内,向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维稳工作人员叶某乙强要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5月2 5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维稳工作人员叶某乙强要人民币4500元。 ,

5、2019年6月2 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徐某某龙塘镇人民政府维稳工作人员叶某乙强要人民币4500元。

6、2019年7月2 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法规信访股办公室向徐某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维稳工作人员郑某某强要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资料及账单详情、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信访三级终结后,仍非正常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拾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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