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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庄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裕溪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路下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3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归案经过;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永松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电话:185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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