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街**号。曾于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时0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搭载唐某某驾驶粤P7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扶闾入村大道河堤围处路段时,遇廖某某驾驶粤XH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唐某某、廖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吴某某无驾驶资格。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廖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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