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H22****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南路**公园对开路段时,与潘某甲驾驶的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潘某乙和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6mg/l00ml,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9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