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18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妻子及朋友闫某某一起在栾川县方皮路一烧烤店吃饭饮酒后,吴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拉载妻子及闫某某回白土镇老家,当车行驶至栾川县伊河南路青少年宫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鉴: 吴某某驾车时的血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理;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松立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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