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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70********,蒙古族,大专文化,僧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东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在东某某龙泉镇香山路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后彭某某报警,龙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涉嫌饮酒驾驶,遂将该线索电话通知交警四中队,中队民警到龙泉派出所后将被告人带往龙泉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3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联系方式1884709****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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