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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大连**汽车修配厂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25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3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39-2号超市门口时停下,造成交通堵塞。交警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将吴某某查获。2020年4月17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9.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相关信息及证件、车辆相关信息及证件、被告人呼气、抽血检测照片;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9054****。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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