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宜城市汉江路“安子大河鱼”和李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吴某某喝了一瓶小包装“枝江”牌42度白酒和三瓶啤酒。饭后,吴某某驾驶鄂F****8“别克”牌小型汽车载李某某沿宜城市自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唐香沙”足浴店门前路段时,被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孔湾中队汪某某等民警查获。经拦停发现吴口中有很重的酒精气味,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吴拒不配合。汪某某等人遂将吴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又对吴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250.1mg/lO0mL,吴某某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认可。后吴某某通过徐某某请托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孔湾中队辅警杨某甲设法免除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责,杨某甲采取以其内弟朱某某血样冒充吴某某血样并毁灭吴某某血样的的方式,致使对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进行检测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退办鉴定委托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汪某某、康某某、孙某某、杨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