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8日09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健康路保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91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3. 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3. 52mg/100ml;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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