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英德市**镇**茶庄吃宵夜饮酒后,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连江口镇永安路自南往北(市场往中心小学)方向行驶,行驶至英德市连江口镇永安路东八巷路段时,先与黄某丙停放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再撞上陆某某停放的粤R**号小型轿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其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1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扣押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证人黄某甲等人证言;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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