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歙县**镇**村方某某家干活,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吴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晚饭时又喝了半两左右白酒。饭后18时20分左右吴某某一个人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皖******号普通二轮摩车由歙县**镇**驶往**方向。途经水竹坑—齐武线杞梓里横溪路段,与殷某某驾驶的皖******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19年12月21日,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5.5mg/100ml。2020年1月6日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19]毒鉴字第1607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