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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3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E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省道**KM***M****中路****建材店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4mg/l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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