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固始县政治协商委员会**,曾任固始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固始县**会**、**、固始县基督教西关教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路**楼**楼,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胡荣华因之前向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借贷款即将到期且尚有100万元的资金缺口就向朱某某提出借款,朱某某便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找到了时任固始县基督教西关教堂负责人的吴某某向其借款,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西关教堂向信徒所借钱款中的100万元出借给朱某某,而朱某某后于2017年5月8日将该笔款项转给胡荣华,胡荣华在收到朱某某转账当天即将该笔100万元资金转至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用于归还贷款,不久后朱某某将该笔100万元资金归还给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固始县基督教西关教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7年5月13日私自将西关教堂向信徒所借钱款中的50万借给邵国民用于购买上海公馆小区的门面房,2017年6月12日邵国民将该笔50万元资金归还给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固始县基督教西关教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2月10日私自将西关教堂向信徒所借钱款中的70万元出借给朱某某用于经营使用,后朱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将该笔借款归还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吴某某等人银行账户部分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霍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西关教堂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资金归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
检察员:刘川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10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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