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GA****小型轿车由修水县**镇**村方向往**方向行驶,15时27分许,行驶至**移民安置小区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与林某某停放在路侧水泥场地的赣G5****栏板低速货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赣G5****栏板低速货车往后滑溜,将站在路侧水泥场地的行人饶某某和郑某某撞倒,造成饶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40分许死亡、郑某某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伤者郑某某医药费、与死者饶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阮某某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检报告、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禹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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