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滨州市北海新区**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公司承揽工程需要,授意马晓明(另案处理)伪造王春明、张成山等人的职业资格证书(钢筋工四级、混凝土三级、木工三级等)。马晓明遂到苏俊华(另案处理)经营的“浩瀚电脑”打印社内,让其伪造27本职业资格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资格证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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